广西广大筑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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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行为,促进环保工程的投资效益不断提高,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是指对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和生态保护等污染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技术认可,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主要包括污染治理技术、调试运营、监测控制以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按照自愿、公开、公正、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广西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技术认可证书》(以下简称《技术认可证书》)。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技术认可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临时四种等级。
持甲级《技术认可证书》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投资额度不限;持乙级《技术认可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工100万元以下);持丙级《技术认可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50万元以下);新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单位办理《临时技术认可证书》。
污染治理业务范围按专业划分,专业分类见附件1。
《技术认可证书》有效期三年,《临时技术认可证书》有效期一年。
第五条 申报甲级《技术认可证书》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聘用5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10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3.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或专利技术或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并具有一定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4.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7.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乙级《技术认可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1.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总投资100~500万元)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聘用3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5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3.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或专利技术或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
4.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7.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丙级《技术认可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1.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小型(总投资100万元以下)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聘用3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3.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基本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或专利技术或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
4.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5.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7.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办《临时技术认可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第二条、第七条第2、3、4、5、6款的要求。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单位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技术认可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一份,申请表以外的附件材料一份。
附件材料如下:
1.法人资质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技术人员专业资质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聘用合同及社保证明;
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4.固定的办公或生产场所证明;
5.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业绩,包括合同、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的要求提供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协议)及项目设计方案;
6.持有能支持完成其申报业务的一项以上关键技术的有关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推荐证书、获奖证书);
7.实验、化验条件的证明;
8.能证明其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能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广西环保产业协会秘书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广西环保产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审查时如有必要,申请单位需提交资料原件核实。
第十三条 广西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技术认可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技术认可证书》是环保企、事业单位已具备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的证明,可在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及广告宣传中使用。
持《技术认可证书》的单位承接到环境污染治理业务时,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获证单位不得涂改、租借、转让或买卖《技术认可证书》,否则将吊销其证书。
第十六条 获证单位在《技术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若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能力明显降低,协会将降低其等级或吊销其《技术认可证书》,若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协会将吊销其《技术认可证书》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十七条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可申请换证(包括资质等级升级、转正;扩大业务范围),其申请要求见第二章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技术认可证书》每年实行年检,检查其工作业绩。年检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条件的将降低《技术认可证书》的等级或吊销其《技术认可证书》。
第十九条 《技术认可证书》持证单位的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地址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须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办理《技术认可证书》的变更手续。
五、 附 则
第二十条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技术认可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行业治理能力技术认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见附件3);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技术认可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技术认可证书年度报告表(见附件5);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技术认可证书(临时)延期申请表(见附件6);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行业自律承诺书(见附件7)。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 件: